財務人員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規的規定。
這個規定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二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三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員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則企業無必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只選擇那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達到保護企業核心祕密和經營利益的目的。
由於立法對競業限制的主體問題沒有規定,可能出現競業限制的主體範圍過寬的現象。從而導致用人單位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祕密,均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麼這種做法就明顯不妥。
這使得用人單位對其利益不會造成威脅和損害的人員也給予了競業限制,既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增加企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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