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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故意殺人犯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2.76W
關於故意殺人犯罪的認定標準
關於故意殺人犯罪的認定標準
以下就是故意殺人罪認定標準。

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

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嬰、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共謀自殺的行為,在相約自殺的過程中,沒有強制或者誘騙的因素的,不具備本罪之特徵,不應定本罪;

也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效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衞999·10。

20法釋[1999]18號)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