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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可不可以重做

法律1.17W
傷殘鑑定可不可以重做
傷殘鑑定可不可以重做
傷殘鑑定是可以重做的。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並且交納鑑定費用的,沒有特殊情況,法院都會准許。但是這必然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度,並且因為鑑定費用價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為此提前支出一筆錢,最後未必得到法院接受。律師建議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傷害程度可能構成傷殘等級的,可以在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同時,申請法院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