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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直系親屬禁止經商規定

法律1.31W
公務員直系親屬禁止經商規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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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直系親屬禁止經商規定

只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沒有規定公務員的直系親屬不能經商。但不能在其權限和職能範圍內經營,防止泄漏內部消息。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這條並不是單單規定公務員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而是規定公務員不能參與營利性活動,顯然簽訂經濟合同肯定是參與了營利性活動了。有沒有參與營利性活動也是紀律部門經過調查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