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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雙倍賠償的問題

法律2.13W
關於雙倍賠償的問題
關於雙倍賠償的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了6種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可適用懲罰性賠償。但買受人要求懲罰性賠償勝訴的很少,原因很多,其一是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糾紛是否與《解釋》規定的情形一致考慮不周,訴訟的期望值過高,遇糾紛就要求懲罰性雙倍賠償,導致敗訴;其二是開發商違規操作,邊開發邊辦理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如出賣人交付了房屋,但無法辦理產權證,而在訴訟之前,出賣人又取得了相關手續,促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實現,由於出賣人不及時告知買受人,引發買受人訴訟後,只得撤訴或敗訴;其三是各基層法院對懲罰性賠償理解不一致,認為商品房買賣與其他消費有別,不應在商品房買賣中適用雙倍賠償,因尺度把握不準,導致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縮手縮腳,不敢大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