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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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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


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並不是説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