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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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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作擔保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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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作擔保怎樣處罰

司法實踐中,還常常會遇到挪用公款進行擔保案件。挪用公款進行擔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並將該項公款用於擔保的行為。嚴格意義説,以所挪用的公款設立的擔保,都屬於違法的擔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確定擔保是否合法,關鍵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界定。具體來説:

當債權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與債務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簽訂擔保合同時,這時的擔保行為,應視為非法。對於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債務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應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罪範疇。

當債權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與債務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簽訂擔保合同時,這時的擔保合同,可視為無效的合同,但不屬於非法範疇。對於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應區別對待。當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在擔保過程中獲取利益時,則視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行為;當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在擔保過程中末獲取利益時,如果超過三個月末還,則視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行為。

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手裏固然掌握着一定的職權,但要是利用自己手裏的職權挪用公款給自己使用,並且數額比較大,超過一定時間也沒有進行歸還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挪用公款罪,此時自然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律師365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