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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經營權轉包書

法律1.26W
承包土地經營權轉包書
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轉包互換轉讓有哪些規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5)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6)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