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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克林頓離婚

法律3.11W
與克林頓離婚
怎麼與軍人離婚

對於軍人離婚,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佈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此規定中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另外,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 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但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必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


因此,想要與軍人離婚,要麼想辦法徵得軍人的同意,並拿到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要麼想辦法收集軍人存在重大過錯的證據。軍人的重大過錯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由於其職業的特殊性,法律根據實際的婚姻情況,判定夫妻雙方確實沒有感情存在,且軍人一方也同意離婚的是比較容易解決雙方的財產問題,如果軍人不同意的情況下,要看軍人的行為問題,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