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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名購買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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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名購買房屋合同
哪些情形可以解除購買房屋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植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食油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夠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