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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重新鑑定

法律2.87W
刑事訴訟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中的物證鑑定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中廣義上的物證包括: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指紋、足跡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