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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

法律2.51W
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
請問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寫的是什麼呢?
關於"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寫的是什麼"回答如下: 第六條【税額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税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