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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渠道

法律3.2W
申訴渠道
公務員申訴渠道是怎樣的?你們知道·渠道嗎?
申訴控告與行政複議雖然都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監督糾錯制度,但二者之間也存在區別。一是調整範圍不同,行政複議調整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而申訴控告調整的是機關與公務員之間的有關人事爭議。二是申請和受理的方式不同,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時,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提出,申訴控告則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可以是本級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而申訴控告則有嚴格的規定。 立法思想,既要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這應是設計申訴控告制度的基本立法思想。為了加大對公爺員合法權益保護,《公務員法》立法過程中傾向性的意見是取一級申訴為二級申訴;將紀律處分的受理機關統一為監察機。為了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應明確規定公務員可以將複核作為申訴的前置程序,避免上交矛盾;規定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的時限;增加“最終申訴處理決定”的規定。2.制度要件(1)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條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辭退、取消錄用、定期考核被定為不稱職或者基本稱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具體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人事處理行為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公務員申訴渠道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做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