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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起訴多久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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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起訴多久能開庭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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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起訴多久能開庭

  一、離婚案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法律上沒有規定從立案到開庭的具體時限,由主審法官根據工作安排,但不能超過規定的時限。一審普通程序審結期限是六個月,可以延長。簡易程序是三個月。  二、民事訴訟法對審理期限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程序,一般是針對案情相對複雜的。另一種是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相對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  1、關於普通程序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