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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結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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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結案通知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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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結案通知書發放以後的相關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在收到被執行財物後,於七個工作日之內通知申請人(一般三天之內就會通知),告知申請人已經執行到的標的,同時告知申請人帶好相關證件,強制執行結案通知書,到法院進行接收。涉及現金現在都是使用現金支票(由該法官出具手續,到該院財務室領取。雙方當事人當場直接交付的除外)涉及財產的,由該法官開具相應的解封手續,或者裁定書,再到相關部門進行辦理。當天辦理當天就可以兑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