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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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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的追償權
民事上訴狀追償權糾紛
  原告: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於××,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於××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1.醫療費194976.90元,誤工費57767.6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7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75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

2.殘疾賠償金2944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8188.5元,定殘後的護理費487060元,鑑定費1200元;

3.後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於××賠償原告陳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7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於龍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幹、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繼發性腦幹損傷、腦疝;3、右額硬膜外血腫;4、右額腦挫傷;5、左顳、右枕顱骨骨折;6、肺挫傷;7、鼻骨骨折;8、陰囊軟組織損傷;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於××僱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於××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於××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於××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於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7年×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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