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法律2.43W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規定

為加強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以下簡稱徵地房屋補償)的管理,根據《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行政區域內徵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


2、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徵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各區(含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範圍內徵地房屋補償管理、指導、異議認定、爭議調解等事宜,但不得直接從事補償談判工作。


3、本規定所指補償人是指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或者指定的實施徵地房屋補償工作的獨立法人機構。被補償人是指被徵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4、徵地房屋補償工作包括動遷實施工作和評估服務工作。動遷實施工作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具體做好被補償人的宣傳、動員、調查、核實、搬遷、安置、補償協商等工作。評估服務工作應由經公開搖號、招標等方式產生的評估機構承擔,具體做好被補償房屋的丈量、核對、評估、確認等工作。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制定相關規定,加強對評估工作和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補償人應與動遷實施機構和評估服務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工作內容、工作權限、收費標準、完成時限等事宜。動遷工作經費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明確;評估服務費標準由補償人與評估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指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補償人,統一組織實施轄區內徵地房屋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作為補償人的,應自行做好動遷實施工作。


5、補償人在實施徵地房屋補償前,應落實好徵地房屋補償資金,設立專項賬户,專款專用。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徵地房屋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6、徵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