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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30天后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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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30天后取保候審
故意傷害輕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繳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提出申請,申請人的資格僅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取保候審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人保另一種是財保,由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並提供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必須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必須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必須有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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