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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兼做其他工作

法律1.53W
專責監護人兼做其他工作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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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兼做其他工作

法律規定專責監護人是不可以做其他工作的,如果專責監護人兼做其他工作,可以請求更換專責監護人。專責監護人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