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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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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客體
工傷的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十)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