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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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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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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限普通程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無延長規定,如超過三個月,則轉為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刑事案子從轉為之日起計算審限,審限若干規定第八條)。特別程序。30日,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1年,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最高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35條,民訴意見170條)判決書送達期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民訴134條)二審上訴期間對判決上訴。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上訴。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民訴147條)涉外案件。對判決、裁定上訴均為30日,並可申請延長。(民訴247條)上訴後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民訴150條)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後5+15+5=25天。二審審限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審限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