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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簽訂的合同效力

法律2.57W
冒用他人簽訂的合同效力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國際性規則,根據這項規則,信用卡的使用權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不得轉借或轉讓。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為人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為區別開來。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於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為。


冒用信用卡不僅限於“持卡”冒用,也可以無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設置了信用卡網上帳户,信用卡用户可以進行電子商務併網上支付,網絡金融結算系統為了保護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給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設置了特殊的密碼,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這種措施雖然增強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碼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譯,行為人通過破解的密碼,獲得他人信用卡信息,進而佔有他人財產,本質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詐騙行為。因此,冒用用户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也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