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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法律1.68W
汕頭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性質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特徵: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個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這個居間合同的性質主要是屬於一種中介服務的合同。大家在平時找工作,買房子的時候都有可能需要中介的幫助,並且居間合同他主要是介紹訂約的勞務,這個和其他合同的標的是不一樣的。


我國房屋作為一類重要的財產,相關的房屋在進行出售時,有時可能會委託相關的中介機構進行相應的辦理。這時就要簽訂相關的居間合同,這類合同根據相關的事實進行簽訂,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如有人違反相關的規定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訴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