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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分配政策

法律1.56W
徵地補償分配政策
徵地補償分配。。
應進一步明確徵地補償分配辦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1、分配對象。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   (2)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羣體的,支付給部分農民羣體;   (3)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2、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時,必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嚴格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二)安置補助費   1、分配對象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被徵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徵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後,該承包方以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徵收、徵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後,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後,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於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餘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於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後,今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餘,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於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