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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累犯能判緩累犯和慣犯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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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累犯能判緩累犯和慣犯區別是什麼
什麼情況下累犯能判緩累犯和慣犯區別是什麼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法律規定,對於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
我國刑法中並不存在慣犯的規定,屬於學理概念。
累犯與慣犯的區別在於: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覆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後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於盜竊、賭博等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
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