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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與累犯有哪些區別

慣犯與累犯有哪些區別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如"以賭博為業"的常業犯和"慣竊"、"慣騙"的常習犯。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並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並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
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由於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徵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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