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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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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補充協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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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補充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只有在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才會發生繼承權,發生繼承權後才有權放棄繼承權的。
遺囑人還是可以在遺囑上把財產分給繼承人的,但是就要看繼承人發生繼承權後的意思表示了。
如果繼承人發生繼承權後仍然放棄繼承權的話將會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1款,取得繼承權的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繼承人發生繼承權後想繼承的話,沒有意思表示説要放棄繼承的話,那麼他就會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