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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民警

法律3.03W
故意傷害民警
雷洋案涉事民警最新消息警員為什麼不構成故意傷害
"雷洋案"中警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因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在對邢某某等人定性過程中,應當避免兩種錯誤認識:一是將職務強制行為等同於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七條,對有一定危險性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先將其控制並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實施盤問。在警務人員執法過程中會出現“水漲船高”的現象,如果執法對象試圖逃跑、跳車或掙脱,反抗程度越激烈,導致相應的強制力隨之升高,不能將法律允許的強制行為等同於傷害行為。二是將執法過限行為等同於故意傷害行為。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但刑法意義上的“傷害”並不是打幾拳、抽幾嘴巴,而是要達到特定的程度。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從案件事實來看,掌摑面部等行為不足以造成輕傷以上後果,不能將執法過限行為一概等同於傷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