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軟暴力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怎樣的?
軟暴力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軟暴力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軟暴力行為包括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包括恐嚇他人。
二、尋釁滋事的行為有哪些?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對尋釁滋事罪的嫌疑人滿足哪些條件?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涉嫌尋釁滋事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軟暴力行為都是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軟暴力的目的是為了敲詐勒索,情節嚴重的也有可能按照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對於軟暴力和尋釁滋事罪之間的關係,需要有詳細的案情才能相對準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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