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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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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通過本文,小編告訴了大家訴訟離婚有離婚證嗎這個問題的答案,起訴離婚是離婚的一種方式,法院受理訴訟請求後,採用合適的程序審理,在半年內做出判決。經過判決,法院支持離婚的,當事人不用再辦離婚證,這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就具備法律效力,宣佈雙方夫妻關係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