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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調整的範圍

法律3.32W
行政許可調整的範圍
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
不屬於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行政機關以出自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審批;行政機關確認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關係的登記,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主要包括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個人身份登記、特定事實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