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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權能否作為擔保

法律2.29W
動產抵押權能否作為擔保
動產抵押權能否作為擔保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於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實現抵押權後,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於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

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後,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同時還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

由此,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

“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也就是説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