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離婚冷靜期從好久才執行
浙江離婚冷靜期從好久才執行
浙江省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離婚】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補充知識:
離婚冷靜期具體如何操作?第一種情況:
一切順利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雙方均不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到婚登處辦理離婚。
第二種情況:
冷靜期內一方撤回申請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有一方去撤回申請,那麼,協議離婚結束,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三種情況:
冷靜期屆滿一方不配合辦離婚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雙方均不撤回申請,但冷靜期屆滿後一方拒絕去婚登處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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