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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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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