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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法律3.22W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2.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發生在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3.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在借鑑各國立法經驗的同時,主要從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有水平和實際需要出發,對現實生活中表現比較典型或隨着經濟發展會日益突出的那些破壞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部分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範。
4.其調整範圍有:  
(1)主要調整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於我國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市場經濟尚未完全發育,典型的經濟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並不突出;而以欺詐利誘為特徵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始大量出現,尤其是製售假冒偽劣商品、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抽獎式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行為等最為突出。這些行為涉及面廣,發案數量多,持續時間長,已在相當程度上破壞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妨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其進行規制和予以制裁實屬當務之急。  
(2)行政性壟斷及限制競爭行為,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嚴重部門壟斷和地區封鎖以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亦作了相應的禁止和制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