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居民標準
(一)城鎮居民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淨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税、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於這些屬於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餘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税-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税款(如個人所得税、牌照税、房產税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户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户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於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於“城鎮居民”並不以或並不僅僅以户口為標誌。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並且具有户口或户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户口。城鎮户口包括“自理口糧户口”、“藍印户口”、“地方城鎮居民户口”等非農業户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
(二)農村居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户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後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税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後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户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並以農業。
在我國請求交通賠償需要的證據是需要提供相應明細材料的,包括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法醫鑑定材料;財務受損的評估報告等。針對交通事故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分城鎮居民標準和農村居民標準兩大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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