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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被銀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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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 被銀行發現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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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逃避銀行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針對債務人的上這種逃避廢債方式,銀行完全可以將債務人及其原配偶一同起訴,而其原配偶只有證明在借款時銀行與債務人已經明確約定該筆借款為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銀行在借款時明知債務人與其配偶明確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才能以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而免除償還責任。

債務人與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從事家庭經營及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有些夫妻因為不願償還債務,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因此,夫妻雙方以“假離婚”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