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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不是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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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不是受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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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不是受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或者是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第一、犯罪情節較輕。

第二,有悔罪表現。

第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第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要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説在考驗期內沒有法律規定的違法情形,那麼緩刑考驗期滿的話,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對於緩刑的話,呢只是説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不是説你之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也不是説你沒有被判刑,只是説你被判刑了。

由於國家的具體行政政策和法規的規定的,原判的刑罰呢不再予以執行而已。舉個例子來説,如果説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在這兩年的考驗期之內,你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那這個時候兩年期滿了,你就不需要再被,執行一年的刑罰。如果説在緩刑兩年的考驗期之內,你犯了新罪或者説是有其他嚴重的情形,那這個時候的話呢就要撤銷緩刑,對,以前一年的有期徒刑呢要投放監獄去執行,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的話,緩刑也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並不是説沒有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