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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具體辦法

法律1.27W
工傷賠償具體辦法
具體辦法

交單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後,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由於銀行的付款、承兑和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在中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


1、“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後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後,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後,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


2、“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並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户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


3、“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後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淨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


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後,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資金融通,有利於擴大出口業務。在實際業務中,由於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安全收匯。


倘若因時間關係,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不符點並不嚴重,則可在徵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複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徵得開證行同意後議付,然後,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


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麼就只能改做“跟證託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跟證證託收”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進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信用證項下的託收業務”已完全改為“託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託收可能風險還要大。因為,“跟證託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後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所以,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可能會遭到進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採用這種方式。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並確屬開證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商聯繫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採取補救措施 (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雖然出口押匯降低了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我們知道實際的操作中並非是一點風險都沒有,首先我們要確保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的基本原則。但是主要注意的是是,作為出口商需要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也就是説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確保貨物一致貨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後期的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