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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要求行政賠償

法律2.69W
哪些人可以要求行政賠償
哪些人可以要求行政賠償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第、第、第的規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