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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則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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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則抗訴
刑事訴訟抗訴條件有哪些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