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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案件訴訟規則有哪些?

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刑事抗訴,法律術語,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案件訴訟規則有哪些?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問題,首先要根據案件的實際內容以及判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的確有所不公的話,可以提起上訴。但具體還是要根據法院所最後得出來相關調查結果以及公安機關的偵查報告最終來進行,確定該案件是否判決有誤,如果判決沒有錯誤的話,則會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