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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回購股份協議

法律2.02W
合夥公司回購股份協議
回購公司股份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首先要符合回購股份的條件,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有: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回購的數量需要在10日內註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回購的股份要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必須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回購數量不能超過總股份數的5%,回購的款項必須在税後利潤中支付,回購的股份一年之內必須獎勵給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回購的股份要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 主要方式有用現金,或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以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回購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為。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