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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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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村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如何制定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並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土地租賃合同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 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