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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判決書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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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判決書的生效時間
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説,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後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後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於待定狀態。


案件經過二審後,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院通過對審理案件最終會對案件做終結,會下達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生效是具有一定的時間的,並不是立即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一般是一審判決書收到之曰起十天生效,二審判決書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收到一審刑事判決書後對判決不服的話是可以進行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