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能不能拿手機
拘役一個月可以帶手機嗎
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它限制的是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拘役期間不允許用手機對外聯繫,但是可以通信。“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在數罪併罰中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來看,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由此可見,只有衣服、被褥,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帶。其他非日常用品、電子產品是不能夠攜帶的。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內不允許帶手機。需要打電話,通過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內專用電話。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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