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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認罪,辯護人無罪辯護

法律1.43W
被告人認罪 辯護人無罪辯護
當被告人不認罪辯護人如何辯護呢

1、是被告方提出的證據是否成立,足以得出無罪的結論;特別是該證據是否足以推翻或否定原告的證據。


2、被告方的證據來源的真實性可信度都會是重點。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反之就是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就能對其定罪量刑。所以,你做無罪辯護,不能只憑無嫌疑人口供作為依據,還要通過案件的證據鏈條是否完備、充分上考慮。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有罪的,可以考慮無罪辯護;現有證據充分的,考慮有罪辯護。


4、在被告人不認罪時,辯護人不應作有罪辯護,只能作無罪辯護;


5、如果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辯護人在閲卷後認為公訴機關的證據非常紮實,有罪證據確鑿,認為被告沒有如實向辯護人陳述案件事實,可以依法拒絕辯護。不能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作有罪辯護。


6、法理上辯護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7、按照刑事訴訟法理論,我國的刑事訴訟由原來的糾問式訴訟轉變為對抗式訴訟,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證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辯護意見,對證據質證,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材料和意見;法院居中裁判,確認證據效力、確認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輕重。作為辯護人在刑事辯護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