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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責任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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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責任人認定標準
集資詐騙罪責任人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複雜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據本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從實際發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時,一般都是以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這一犯罪。


(二)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和普通詐騙罪一樣,行為人在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就是説犯罪行為人明知“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是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無論採取什麼方式、什麼手段來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情況,其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非法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己有。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這類犯罪一方面將公眾的資金作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對象,嚴重地侵犯了公眾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面,還嚴重地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將這一犯罪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中。


(四)在本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他人的行為;二是這種欺騙行為具體體現在違反法律、法規在社會上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中,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符合該罪行為的特徵。至於行為人是否已實際將他人的資金佔為己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