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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沒有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法律3.14W
交通事故沒有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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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後,取消了複議程序,也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後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後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程序具有獨立於實體之外的價值,程序違法也構成行政違法,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應承擔行政法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則使相對人權利受到影響,,相對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另一方相對人依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民事訴訟,則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認可的認定。

大家不要小看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後面對事故的處理,不管是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需要根據其中的責任認定作出。而要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服的話,則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申請進行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