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醫療意外的鑑定

法律2.77W
醫療意外的鑑定
關於醫療意外

《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於醫療事故。這就是關於醫療意外的規定。所謂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後果。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意外許多是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正如本節所舉的第一個案例中的情形。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徵: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醫療過失,通常是由於患者病情特殊或者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難以防範的。具備這兩個特徵造成的醫療損害後果,構成醫療意外。


我們認為,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意外是免責事由。但是,從理論上説,醫療意外應該屬於《侵權責任法》第60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一種具體情形。理由是,既然是醫療意外,説明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也就是説,醫療意外是與過錯相聯繫的概念,醫療意外的評價是以“當時的醫療水平”為標準的,即醫療意外實際上是包含在“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這一免責事由之內的。因此,在發生醫療意外時,由於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當然就不承擔侵權責任。